為規范廣西壯族自治區注冊計量師注冊管理工作,根據《注冊計量師注冊管理規定》(市場監管總局公告2022年第6號),自治區市場監管局起草了《廣西壯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注冊計量師注冊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請于2022年7月30日前通過電子郵件或郵寄紙質材料形式將修改意見表反饋我局。
聯系人:廖水蓮,聯系電話:0771-5300282,電子郵箱:gxjlxz@163.com。通訊地址:廣西南寧市青秀區怡賓路1號1207室,郵編:530028。
附件:修改意見反饋表
廣西壯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6月29日
廣西壯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注冊計量師注冊管理暫行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廣西區內注冊計量師的注冊管理,根據《注冊計量師注冊管理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廣西區內注冊計量師注冊工作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第三條 自治區市場監管局為一級注冊計量師、二級注冊計量師的注冊機關,統一負責全區注冊計量師注冊管理工作。
第四條 各級市場監管部門依法設置的計量檢定機構和授權技術機構中執行計量檢定任務的專業技術人員,需經考試取得注冊計量師職業資格證書,并到自治區市場監管局注冊后,方可從事規定范圍內的計量技術工作。
第二章 注冊條件和程序
第五條 取得注冊計量師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申請初始注冊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所申請注冊執業的計量專業項目考核合格證(原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計量檢定員證》中核準的專業項目可視同計量專業項目考核合格證);
(二)受聘于依法設置的計量檢定機構或市場監管部門授權技術機構(以下簡稱執業單位)。
第六條 申請人申請注冊,可向自治區市場監管局駐自治區政務服務中心窗口提出注冊申請,也可通過執業單位統一提出注冊申請,初始注冊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注冊計量師初始注冊申請表(附件1);
(二)注冊計量師職業資格證書(包括電子證書)及復印件;
(三)計量專業項目考核合格證或原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計量檢定員證》及復印件。
第七條 申請注冊的計量專業類別,按照《國家計量專業項目分類表》(附件2)確定分類。
第八條 注冊計量師注冊有效期屆滿需繼續執業的,應當在屆滿60個工作日前,向自治區市場監管局駐自治區政務服務中心窗口提出延續注冊申請,延續注冊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注冊計量師延續注冊申請表(附件3);
(二)《注冊計量師注冊證》及復印件。
第九條 在《注冊計量師注冊證》有效期內,注冊計量師執業單位或者計量專業類別發生變化的,應當向自治區市場監管局駐自治區政務服務中心窗口提出變更注冊申請。變更注冊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注冊計量師變更注冊申請表(附件4);
(二)《注冊計量師注冊證》及復印件;
(三)計量專業項目考核合格證或原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計量檢定員證》及復印件(僅適用于新增計量專業類別);
(四)執業單位更名的相關文件及復印件(僅適用于執業單位更名);
申請變更執業單位的,應當與原執業單位解除聘用關系,并被新的執業單位正式聘用。
第十條 變更注冊后,《注冊計量師注冊證》有效期仍延續原注冊有效期。原注冊有效期屆滿在6個月以內的,可以同時提出延續注冊申請。準予延續的,注冊有效期重新計算。
第十一條 《注冊計量師注冊證》遺失需要補辦的,持執業單位和本人共同出具的遺失說明,向自治區市場監管局駐自治區政務服務中心窗口申請補辦。
第十二條 《注冊計量師注冊證》污損需要更換的,持污損的原《注冊計量師注冊證》,向自治區市場監管局駐自治區政務服務中心窗口申請更換。
第十三條 申請注冊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
(一)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刑事處罰尚未執行完畢的;
(三)因在計量技術工作中受到刑事處罰的,自刑事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2年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不予注冊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注冊計量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人或執業單位向自治區市場監管局駐自治區政務服務中心窗口提出注銷注冊申請:
(一)不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本人申請注銷注冊的;
(三)注冊有效期滿且未延續注冊的;
(四)被依法撤回、撤銷、吊銷注冊的;
(五)受到刑事處罰的;
(六)與執業單位解除勞動或聘用關系的;
(七)執業單位被依法取消計量技術工作資質的;
(八)應當注銷注冊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注銷注冊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一)注冊計量師注冊證注銷申請表(附件5)
(二)《注冊計量師注冊證》及復印件;
第三章 計量專業項目考核
第十六條 計量專業項目考核由執業單位自行組織,或通過查詢全國社會公用計量標準信息公開系統,委托具備相應計量技術能力的單位組織。特殊情況由自治區市場監管局指定的單位組織。
第十七條 組織計量專業項目考核的單位(以下簡稱組織考核單位)應建立相關管理制度,制定考核工作程序,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考試等規定,確保考核工作依法依規、公平公正。
第十八條 組織實施計量專業項目考核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計量專業項目操作技能考核應當在滿足相應計量技術規范要求的條件下進行:設備設施齊全并經溯源合格、環境條件符合要求。
(二)每個計量專業項目考核需聘請至少2名從事本計量專業項目5年以上且取得中級以上職稱的專家作為主考人。對于相應計量技術規范實施時間不滿5年的項目,所聘請的主考人需從事本計量專業項目2年以上。
第十九條 2名主考人中,至少1名需符合以下三種情形之一:
(一)本計量專業項目的計量標準考評員或獲得注冊計量師注冊證的專業技術人員,且主考人所在單位相應的計量標準應當經考核合格;
(二)計量技術規范的主要起草人;
(三)相近計量專業項目的計量標準考評員或獲得注冊計量師注冊證的專業技術人員(僅適用于沒有本計量專業項目的計量標準考評員或獲得注冊計量師注冊證的專業技術人員的情況);
第二十一條 計量專業項目考核包括計量專業項目操作技能考核及計量專業項目知識考核。計量專業項目操作技能考核主要包括相應計量器具檢定全過程的實際操作、計量檢定結果的數據處理和計量檢定證書的出具等;計量專業項目知識考核主要包括計量專業基礎知識、相應計量專業項目的計量技術法規、相應計量標準的工作原理以及使用維護知識等內容。
第二十二條 計量專業項目操作技能考核和計量專業項目知識考核分別按百分制評分,其中計量專業項目操作技能考核70分為及格,計量專業項目知識考核60分為及格。
第二十三條 計量專業項目考核合格的,由組織考核單位簽發計量專業項目考核合格證。
第二十四條 組織考核單位應保留計量專業項目考核檔案不少于10年。考核檔案包括以下材料:
(一)主考人資質符合性審查的相關印證材料;
(二)計量專業項目考核申請表(附件6);
(三)計量專業項目操作技能考核評分表(附件7);
(四)計量專業項目知識考卷;
(五)被考核人出具的原始記錄及模擬證書;
(六)計量專業項目考核審批表(附件8);
(七)計量專業項目考核合格證(附件9)復印件。
第二十五條 執業單位委托具備相應計量技術能力的單位組織考核的,執業單位應保留以下材料:
(一)委托函或組織考核單位出具的培訓通知;
(二)對組織考核單位的評價,內容應包括組織考核條件及主考人資質等。
第四章 繼續教育
第二十六條 執業單位應當按照《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2015年第25號)等有關要求, 對注冊計量師開展繼續教育和能力提升, 確保注冊計量師持續符合崗位要求。
第二十七條 繼續教育內容包括公需科目和專業科目。公需科目包括專業技術人員應當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規、理論政策、職業道德、技術信息等基本知識。專業科目包括專業技術人員從事專業工作應當掌握的新理論、新知識、新技術、新方法等專業知識。
第二十八條 計量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的時間,自獲得注冊計量師職業資格證書開始滿一年的,每年累計應不少于90學時,其中,專業科目一般不少于總學時的三分之二。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注冊計量師應妥善保管注冊計量師注冊證和計量專業項目考核合格證,按照注冊的計量專業類別和計量專業項目考核合格證列明的技術能力,從事相應的執業活動。
第三十條 注冊計量師與執業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后,執業單位應于半年內向自治區市場監管局申請注銷其注冊證。
第三十一條 注冊計量師在執業范圍內應當對執業單位的計量工作進行監督,對執業單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和計量技術規范的行為或者決定,提出勸告、制止或者拒絕執行,并向自治區市場監管局報告。
第三十二條 自治區市場監管局對注冊計量師的任職資格、執業情況、計量專業項目考核等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建立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和“互聯網+監管”為基本手段、以重點監管為補充、以信用監管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對監管中發現的違法違規問題, 綜合運用行政處罰、聯合懲戒、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等手段, 依法進行懲處。
附件:1.注冊計量師初始注冊申請表
2.國家計量專業項目分類表
3.注冊計量師延續注冊申請表
4.注冊計量師變更注冊申請表
5.注冊計量師注冊證注銷申請表
6.計量專業項目考核申請表
7.計量專業項目操作技能考核評分表
8.計量專業項目考核審批表
9.計量專業項目考核合格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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